全通教育: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9: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全通教育集团(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全通教育集团(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全通教育”或“公司”)的委托,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
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全通教育集团
(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全通教育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
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
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全通教育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全通教育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全通教育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全通教育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 年 4 月 29 日,全通教育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全
通教育集团(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上述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 88 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 5 座 18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全通教育董事长毛剑波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全通教育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全通教育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全通教育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决定召集 2025 年度股东会,全通教育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354,179
股,占全通教育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38%。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
                                        法律意见书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279,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1%;反对 9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3%;弃权 1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8,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921%;反对 9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532%;弃权 115,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4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2,383,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8%;反对 9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3%;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81,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938%;反对 9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532%;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2,387,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98%;反对 9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4%;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86,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420%;反对 9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050%;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2,387,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98%;反对 9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4%;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86,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420%;反对 95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050%;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2,235,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4%;反对 1,0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1%;弃权 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4,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177%;反对 1,0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984%;弃权 59,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4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2,339,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1%;反对 9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8%;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93%;反对 9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427%;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7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2,340,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92%;反对 9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7%;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9,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110%;反对 9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510%;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7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全通教育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 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董龙芳
                         经办律师:
                                   刘文领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全通教育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