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公司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上述《年度股东会通知》载
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
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
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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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
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为 1 名,代表股份 4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6,468,413 股的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 3、《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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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议案 9、《关于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12、《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议案与《年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
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 1、对《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60,807,0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9%;弃权票 1,458,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2,349,28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91.7855%;反对票 5,016,51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42%;弃
权票 1,458,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5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对《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60,931,8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2%;弃权票 1,458,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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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2,474,08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91.9438%;反对票 4,891,71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58%;弃
权票 1,458,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5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对《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60,931,5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2%;弃权票 1,458,8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2,473,78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91.9435%;反对票 4,891,71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58%;弃
权票 1,458,8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5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对《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61,905,7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06%;弃权票 82,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3,447,98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93.1794%;反对票 5,293,81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0%;弃
权票 82,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对《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61,760,2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9%;弃权票 123,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02,48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92.9948%;反对票 5,398,81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2%;弃
权票 123,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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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58,824,8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1%;弃权票 123,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0,367,08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89.2708%;反对票 8,334,21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32%;
弃权票 123,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6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7、对《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11,422,95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582%;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22,965,21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29.1347%;反对票 55,750,093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270%;
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对《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62,435,5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1%;弃权票 128,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3,977,78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93.8515%;反对票 4,717,91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54%;弃
权票 128,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对《关于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表决情
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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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 259,860,5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90%;弃权票 1,517,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1,402,78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90.5847%;反对票 5,904,21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03%;弃
权票 1,517,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2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对《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
同意票 261,870,8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17%;弃权票 141,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3,413,08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93.1351%;反对票 5,269,91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56%;弃
权票 141,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1、对《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12,058,15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166%;弃权票 119,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23,600,41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29.9405%;反对票 55,104,593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081%;
弃权票 119,3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2、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61,787,47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9%;弃权票 82,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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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73,329,72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8,824,303 的 93.0293%;反对票 5,412,076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60%;弃
权票 82,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
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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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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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蔡斌
经办律师:_______ __ ___
蒋卫忠
________ ____
薛施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