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
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现 场 会 议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84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79,694,77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725%。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21,02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250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8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21,02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2502%。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虞阿五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为279,981,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
反对为1,02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7%;弃权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54%;反对1,02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660%;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7%。
同意为279,981,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
反对为1,02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7%;弃权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54%;反对1,02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660%;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7%。
同意为279,981,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
反对为1,02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7%;弃权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54%;反对1,02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660%;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7%。
同意为280,02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4%;
反对为97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2%;弃权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58%;反对97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655%;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7%。
同意为280,5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5%;
反对为42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弃权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16%;反对42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18%;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5%。
同意为279,97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8%;
反对为1,02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弃权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83%;反对1,02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52%;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5%。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同意为279,978,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8%;
反对为1,03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弃权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07%;反对1,03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06%;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
同意为279,981,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
反对为1,03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7%;弃权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54%;反对1,03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214%;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邓文胜:____________
汪佳慧: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