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3 证券简称:远信工业 公告编号:2026-059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总数为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8,125,8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0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58,020,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8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6人,
代表股份105,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4,560,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454,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结果:58,120,5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5,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38%;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58,120,5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5,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38%;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独立董事就 2025 年工作情况向股东会做了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58,120,54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5,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34%;反对 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58,120,5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5,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38%;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公司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远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陈少军、张鑫霞和陈学均为关联股东,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530,36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5,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522%;反对 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20,54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5,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34%;反对 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58,120,54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5,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34%;反对 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58,120,54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5,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34%;反对 5,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58,120,5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5,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38%;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58,120,5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5,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38%;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和朱浩齐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