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60 号
致: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中辰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参
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
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30 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 8 号中辰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新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南平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4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2,963,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266%,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10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867%。
票的股东共计 8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59,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339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905,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871,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38%;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34%;弃权 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92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887,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39%;反对 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3%;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911,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877,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6%;反对 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12%;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928,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89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6%;反对 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3%;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辰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876,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614%;反对 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859%;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876,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14%;反对 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9%;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904,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870,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61%;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0%;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904,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870,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4%;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7%;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 化
______________
聂若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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