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包括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激励约束原则。薪酬分配实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支撑公司当期
业绩与长远发展。
(三)规范实施原则。强化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薪酬管理职能,提升公
司薪酬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方案。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董事薪酬(含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
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在董事会
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 公司实行薪酬总额决定机制。薪酬总额预算以上年度薪酬总额清算额为
基础,与公司业务与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公司效率指标、工资支付能力等确定。薪酬
总额决算数按薪酬清算数确定。
第九条 薪酬结构和发放范围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其担任的管理职务
在公司领取薪酬。其中,职工董事的薪酬结构按照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其他
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组成,绩效年薪占比不低于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在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本制度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四章 薪酬和津贴支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除职工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采用月度和年
度相结合的结算模式,基本年薪和预发的绩效年薪按月发放;其余绩效年薪在绩效考
核完成后支付;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结果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以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考核
结果计发薪酬。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薪酬追索扣
回规定亦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如果
董事会另有规定的,以董事会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