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26-016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 331 会议室(绍兴市延安东路 558 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明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2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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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84,907,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25.411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6 人,代表股份
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4,365,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3%;反对 9,763,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10%;弃权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7%。
表决结果:同意 84,181,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0,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91%;反对 9,865,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495%;弃权 1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4%。
表决结果:同意 84,361,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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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0,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5%;反对 9,685,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891%;弃权 1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4%。
表决结果:同意 84,323,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2%;反对 9,723,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404%;弃权 1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4%。
表决结果:同意 84,366,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5,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4%;反对 9,634,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199%;弃权 17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7%。
表决结果:84,123,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40%;
反对 10,005,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39%;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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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2,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81%;反对 10,005,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402%;弃权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7%。
表决结果:同意 84,283,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5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23%;反对 9,845,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660%;弃权 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彦颖、周万鑫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综上所
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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