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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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88951999 邮编: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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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锦渝意 20260520-1 号
致: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琪琦、周
丽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百分比保留 2 位小数,如有议案的各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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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比例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
司总部大楼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出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年度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等事项。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以
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地点位于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402 会议室(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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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402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姜栋林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8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现场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自然人亲自
出席会议的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含委托人身份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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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并经委托人签名)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经核查,公司全体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
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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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表决情况:4,020,126,5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69,671,6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8,673,8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502,1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表决情况:4,020,030,8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4,020,031,3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69,576,4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8,752,8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518,30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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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交易计划的议案》(分项表决)
公司及其相关企业的交易》
表决情况:1,784,318,5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94,525,5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9,208,1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46,5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
公司关联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
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2,930,235,7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69,573,9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8,828,9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444,7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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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4,020,084,9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69,630,0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9,278,6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38,9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议案》
表决情况:4,022,267,0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71,812,1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117,6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17,8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3,900,785,32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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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850,330,4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8%;8,041,300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121,475,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
本次表决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褚兴龙
执业律师: 王琪琦
执业律师: 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