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兰 迪 (南 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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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达
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股
东签名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
了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公告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
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及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
开发区工业大道 45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
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结合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41,740,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51.3552%,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7252%。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739,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6301%。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因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1、《2025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3、《关于确认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5、《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本所律
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
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文件。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股东陶琨、周荣忠对议案 3、议案 5 回避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196,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160%;反对 541,2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1,15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36%;反对 587,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13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017%;反对 587,18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348%;弃权 3,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表决结果:同意 140,548,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06%;反对 694,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88,2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606%;反对 694,72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122%;弃权 39,06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72%。
表决结果:同意 141,006,7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23%;反对 694,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0,549,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11%;反对 694,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89,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75%;反对 694,72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122%;弃权 38,26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