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永福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福
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永福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
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
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
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永福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永福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
法律意见书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决定召集。2026 年 4 月 28 日,永福股份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海西科技园高新大道 3 号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06 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永福股份董事长林一文先生主持。
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永福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永福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决定召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永福股份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010,331
股,占永福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27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8,760,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84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8,76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24,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5991%;反对 249,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839%,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8,760,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84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424,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24,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5991%;反对 249,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5991%,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8,76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24,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95.5991%;反对 249,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839%,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8,727,3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418%,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8,760,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839%,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永福股份董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永福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董龙芳
经办律师:
邓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