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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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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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
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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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6 年 05 月 19 日 14:00
在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洞江西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 年度股东
会。
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载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
定于 2026 年 05 月 19 日 14:00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6 年 05 月 19 日 14:00 在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洞江西路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2026 年 05 月 19 日 9:15 至投票结束时
间 2026 年 0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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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9,957,335 股,
占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20.703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 1,53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873,065 股,占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总股份的 1.407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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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
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9,107,19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913%;反对:1,478,6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655%;弃权:244,6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47,17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075%;反对:1,478,601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767%;弃权:244,6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8%。
表决结果为:同意:169,105,69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904%;反对:1,476,7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644%;弃权:248,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45,67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963%;反对:1,476,701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26%;弃权:248,0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1%。
表决结果为:同意:169,063,79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659%;反对:1,509,9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839%;弃权:256,7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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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1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03,77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53%;反对:1,509,901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91%;弃权:256,7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7%。
表决结果为:同意:169,019,89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402%;反对:1,555,3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104%;弃权:255,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659,87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594%;反对:1,555,301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61%;弃权:255,2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5%。
表决结果为:同意:165,035,23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6077%;反对:5,531,76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382%;弃权:263,4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75,206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784%;反对:5,531,765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62%;弃权:263,4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4%。
表决结果为:同意:13,373,37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9622%;反对:1,744,6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3445%;弃权:260,4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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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数的 1.6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65,37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55%;反对:1,744,601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14%;弃权:260,4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1%。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913,79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781%;反对:1,657,8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704%;弃权:258,8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553,77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717%;反对:1,657,801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70%;弃权:258,8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3%。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913,09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777%;反对:1,629,10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536%;弃权:288,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553,07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65%;反对:1,629,101 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40%;弃权:288,2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5%。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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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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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陈炳庚
经办律师:
郭里铮
叶惠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