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0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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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2026 年 0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 年 0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05 月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9 人,代表
股份 165,054,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0,688,000 股的 58.803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7
人,代表股份 1,282,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0,688,000 股的 0.4568%。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63,772,8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0,688,000 股的 58.3469%;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1,282,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0,688,000 股
的 0.4568%。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5,009,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1,236,406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0%。
  表决结果:同意 165,009,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36,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0%。
  表决结果:同意 164,948,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75,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4%。
  表决结果:同意 165,000,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27,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6%。
  表决结果:同意 165,000,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27,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6%。
  表决结果:同意 164,933,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60,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表决结果:同意 165,007,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34,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
  表决结果:同意 165,008,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36,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95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84,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958,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85,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958,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85,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164,95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84,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95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84,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957,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84,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957,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84,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
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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