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安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苏
奕隆减资并对浙江奕隆增资的议案》,根据签订的减资协议约定,公司同意江苏
奕隆通过定向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回购公司持有的江苏奕隆 4.4125%的股权,股
权的回购对价为人民币 3,022.5625 万元,本次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3,022.5625
万元须投资至浙江奕隆。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关
于对江苏奕隆减资并对浙江奕隆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二、进展情况
“保隆科技”)、凯晟动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晟动力”)、
嘉兴创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创荣”)、嘉兴上汽
创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汽创永”)、浙江奕隆机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奕隆”)原股东共同签订了《关于浙江奕隆机电有限
公司之增资协议(二)》(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关于浙江奕隆机电有限
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回购
价款 3,022.5625 万元全部增资至浙江奕隆,其中 101.0363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权。
(一)浙江奕隆的基本情况
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仪器仪表制造;仪
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
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出资额
股东 股权比例
(人民币万元)
嘉兴泓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7.0470 28.6391%
南通众泓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62.9530 16.5771%
嘉兴科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0.4567%
宁波甬元弘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6.1336 13.0686%
嘉兴弘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7.5202 11.7618%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共商惠福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凯晟动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64.5945 7.5175%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8.2630 7.2284%
浙江华纬控股有限公司 57.2267 2.6137%
深圳奎森钬科技有限公司 114.4534 5.2274%
出资额
股东 股权比例
(人民币万元)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66.8548 3.0534%
嘉兴创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9095 1.2747%
嘉兴上汽创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9095 1.2747%
合计 2,189.4786 100.0000%
(二)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
增资股东: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
司、凯晟动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创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上汽创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股东:嘉兴泓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科源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众泓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甬元弘坤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弘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共商惠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华纬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奎森钬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浙江奕隆机电有限公司
(1)增资
在符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轮投资方以人民币 8,192.4149 万元的
价款认缴浙江奕隆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73.8512 万元。
其中各本轮投资方具体投资款金额、认购浙江奕隆新增注册资本金额、投资
款计入注册资本金额以及计入资本公积金金额情况如下:
投资款 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金
序号 本轮投资方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计 8,192.4149 273.8512 7,918.5637
(2)投资估值
各方确认,基于全面稀释基础上,本次增资完成前浙江奕隆的估值为人民币
完成后,浙江奕隆的估值为人民币 6.5499 亿元。
(3)弃权
各现有股东特此同意放弃其对本次增资所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认购权
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相关权利并同意在相关股东会会议上对本次增资投赞成票,同
时,浙江奕隆方确认和承诺,浙江奕隆拟新增的注册资本和对应股权未附设任何
质押、抵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并且附带完整的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浙江奕隆未宣布分配及已宣布分配但未实际分配的红利及分红、公积金及
浙江奕隆其他依法提取的各项基金)。
(4)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奕隆注册资本将从 1,915.6274 万元增加至 2189.4786
万元。
(5)增资款的用途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浙江奕隆应将从本次增资中获得的增资款全部用于浙江
奕隆主营业务经营。
(6)增资款的缴付
对任一本轮投资方而言,该本轮投资方应在所述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
被该本轮投资方书面豁免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对应的增资款一次性划入浙江
奕隆指定的收款账户。
(7)终止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终止情形外,各方一致书面同意,在下述情况下,
本协议可以被终止:出现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况;浙江奕隆在交割日前发生任何
重大不利影响;浙江奕隆方或创始股东在交割日前未能遵守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
件项下承诺或其他义务;浙江奕隆方或创始股东在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作
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
(8)违约赔偿责任
一般违约赔偿: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声明和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或其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且其未能在收到
任何其他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
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其他各方的全部损失。
特别赔偿责任:
集团成员若发生或者遭受与任何下列交割日前发生或因交割日前原因导致
的事项相关的、或由任何下列事项引起的任何损失,导致本轮投资方在集团成员
的投资价值减少、或因此而遭受任何其他损失,浙江奕隆和创始股东应赔偿本轮
投资方因此而发生及遭受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以使本轮投资方免受损害,
无论该等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已经向本轮投资方披露亦无论该等
事项是在交割日之前或交割日时或交割日之后被发现和提出。
(9)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可强制执行性,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管辖。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包括与本协
议的存续、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均应由各方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
如果在自一方通知任何其他各方发生任何争议之日起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
未达成任何解决方案,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
现有股东及本轮投资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同日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由投资
方合计投入人民币 8,192.4149 元以溢价方式认购浙江奕隆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
民币 273.8512 万元。
(1)投资方特别权利
投资方的权利应优先于、或至少相当于所有其他股东的权利。
(2)优先认购权
各方同意,浙江奕隆拟增加注册资本,浙江奕隆应首先向全体股东发出书面
通知,载明新增注册资本的金额、认购价格、认购条件、拟认购第三方的身份等
主要内容。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按照届时投资方所持浙江奕隆股权的相对
比例优先认购浙江奕隆新增注册资本,各投资方在收到浙江奕隆发出的认购通知
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浙江奕隆其是否行使优先认购权。
(3)股权转让限制
在浙江奕隆合格上市之前,除非经投资方多数同意,实际控制人和创始股东
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奕隆
股权及对应权益的任何部分,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负担。
(4)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
若投资方多数同意拟转让方出售其全部或一部分股权,则投资方有权以和拟
受让方同等的条件优先购买该等拟转让股权。投资方有权在收到该等转让通知后
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以和拟受让方同等的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该等拟
转让股权。
不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以和拟受让方同等的条件
跟随拟转让方出售其所持股权。投资方有权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二十日内以书面形
式答复,以和拟转让方同等的条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权。
(5)反稀释
若浙江奕隆发行任何新股或进行任何增资,且该等新股的单价低于投资方为
取得浙江奕隆股权而支付的每单位注册资本购买单价,则作为一项反稀释保护措
施,投资方有权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于该次发行新股或增资同时
进一步获得浙江奕隆发行的股权,或要求创始股东承担反稀释义务,由创始股东
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方转让其在浙江奕隆持有的股权,以
使得发行额外股权(或从创始股东受让股权)后投资方为其所持的浙江奕隆所有
股权权益所支付的单位认购价格。
(6)回购权
若发生协议中所列“回购权触发事件”的,投资方随时有权向浙江奕隆及/
或创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回购义务人按照约定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浙江
奕隆全部或部分股权。
回购方式包括:浙江奕隆通过减资方式实现该等回购股权的退出;由回购义
务人自行或其指定第三方受让回购股权;或以其他合法的回购方式回购。
回购价款为该回购权人就回购股权实际支付的对应投资款×(1+6%×n),
再加上经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应基于回购股权向该回购权人分配但尚未支付的税
前股息、红利、利润(如有),并减去该回购权人因持有浙江奕隆股权期间累积
已获得的税前股息、红利、利润。
(7)清算优先权
如进入清算程序,浙江奕隆财产依照规定优先清偿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浙江奕隆所欠税款及浙江奕隆债务等款项。如浙江奕
隆财产按前述约定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该等可分配剩余财产应按照以下分配方
案和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向投资方进行分配,保证投资方优先于其他股东从可分配剩余财产中获
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的清算金额;该投资方优先清算额=投资方就其届时所持浙
江奕隆股权实际支付的投资款×(1+6%×n)加上经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应向该投资
方分配但尚未支付的税前股息、红利、利润,并减去该投资方因持有浙江奕隆股
权期间累积已获得的税前股息、红利、利润。
按照上述项约定向投资方足额支付全部投资方优先清算额之后,剩余款项应
向创始股东进行分配,直至创始股东获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的清算金额。该创始
股东优先清算额=创始股东就其届时所持浙江奕隆股权实际支付的投资款×
(1+6%×n)并加上经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应向该创始股东分配但尚未支付的利润、
红利。
(8)分红权
若股东会批准对浙江奕隆利润进行分配,则所有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应当按照
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9)领售权
在单独及合计持有浙江奕隆届时 50%以上股权的股东共同批准向第三方提
议出售浙江奕隆的情形中,在浙江奕隆出售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的情况下,
除批准投资者外的所有股东应:(i)以与批准投资者相同的方式就其持有的所
有股权进行投票;(ii)避免就此次浙江奕隆出售行使否决权;(iii)根据浙江
奕隆或者批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签署和递送所有有关文件及采取其他支持此次
浙江奕隆出售的行动;(iv)若此次浙江奕隆出售被设计为股权转让交易,应按
与批准投资者相同的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所有浙江奕隆股权。
(10)违约及违约赔偿
若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实质性义务或若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任何陈述或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该方已违反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任一
履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指出其已违反本协议且应在合理期限内(不应超过自
该通知之日起六十日)纠正该违约。
若出现违反本协议的情况,违约方应对履约方由于该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而引
致的损失负责。
(1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12)效力、修订及其他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应仅在各方
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