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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77 号
致: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北京真视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
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判断,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
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王国红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43,173,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2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4,278,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39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197名,代表公司股份1,826,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8%。其中: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
理人人数为1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26,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3名,所持股份总数45,000,39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29%。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
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
行了单独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4,368,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2,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474%;反对 62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85%;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2%。
表决结果:同意 44,368,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2,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474%;反对 61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23%;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3%。
表决结果:同意 44,35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60,6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492%;反对 63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49%;弃权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0%。
表决结果:同意 5,53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53,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19%;反对 6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63%;弃权 14,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8%。
表决结果:同意 44,368,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3,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62%;反对 6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21%;弃权 9,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
表决结果:同意 44,357,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61,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678%;反对 62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98%;弃权 18,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4,368,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23%;反对 62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73%;弃权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4%。
表决结果:同意 44,36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73,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39%;反对 6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19%;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2%。
表决结果:同意 44,344,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48,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82%;反对 64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51%;弃权 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经表决,除议案 4 之外,其余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 4 的关联股东已在股东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鲍卉芳
董莹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