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6-022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20,33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下同)的 70.4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406,29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34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034,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3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48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6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5,04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43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14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9,8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对 2025 年度工作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9,8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9,88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6.6932%;反对 4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0197%;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7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
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9,8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9,8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三和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数 305,846,700 股、中山诺睿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股数 44,570,350 股、中山市凌岚科技资讯有限公司持有股数
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数 7,400,000 股、中山市德慧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持有股数 6,613,780 股、广东迦诺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数
表决情况:同意 5,5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9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2.0627%;反对 4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474%;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8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高毛英、谢道臻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