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
定媒体上发布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
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 时 00 分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文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店)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
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6 名,代表股份 274,674,42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574%。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73,941,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3%。
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3,963,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3%。
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3,945,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5%。
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3,717,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8%。
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3,994,2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4%。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7,34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2%。
表决结果:同意 273,695,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8%。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7,0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6%。
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6,95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2%。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6,95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32%。
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9,48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5%。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6,95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1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高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夏广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