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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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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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出席对象、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沥海街道渔舟路 9 号办公楼 1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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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7,821,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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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57,821,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57,826,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7,821,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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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57,821,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57,821,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5,154,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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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7,821,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57,821,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弃权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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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栋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竞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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