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 厦门钨业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8: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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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6-06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福建省稀有稀土( 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是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
限公司。
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的通知》(简称“通知”)。通
知称,福建稀土集团近日收到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起诉状》,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
巨通”)已向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本公司拟收购部分股权所涉及的公司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以及福建稀土集团列为被告,
并将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列为第三人(简称“本案”)。
修水巨通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 2014 年
股权的实际权利人;2.确认被告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28 日的股
东会决议不成立;3.如贵院认定被告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28 日
的股东会决议成立,则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武宁县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由是“公司决议纠纷”,案号是“(2026)
赣 0423 民初 1206 号”。
  本案涉及的上述《股东会决议》,是关于江西巨通 2014 年 12 月 26 日在武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增资扩股及相关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就案涉股东会决
议,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原股东之一,简称“武宁天力”)
曾于 2019 年向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就前述案件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江西巨通 2014 年 11 月 28 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
请求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刘典平一审
全部诉讼请求及改判驳回武宁天力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受理
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江西巨通、
福建稀土集团及厦门三虹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
申请再审,江西省高院审查后裁定该案由江西省高院提审。江西省高院受理、审
查该案后,支持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及厦门三虹的再审请求,撤销该案的一
审判决及二审判决,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本
公司已在 2023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3-121),详细披露了该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及上诉情
况、二审判决情况、再审判决情况。
  本案涉及的江西巨通 48%股权归属问题,福建稀土集团已于 2016 年向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诉,
起诉修水巨通,并将江西巨通列为第三人,要求确认福建稀土集团和修水巨通及
江西巨通于 2013 年 9 月 5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
合法有效,福建稀土集团基于该协议取得的江西巨通股权归福建稀土集团所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
巨通、江西巨通于 2013 年 9 月 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确认
福 建稀土集 团享有江 西巨通 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 后股比相应降 至
求撤销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最高院
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修水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
判决作出后,修水巨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裁定驳回修水巨
通的再审申请。再审裁定作出后,修水巨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
申请检察监督,请求最高检就该案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抗诉,并监督最高院再审该
案,撤销该案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检作出决
定,决定不支持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本公司已在 2021 年
(公告编号:临-2021-046),详细披露了该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结果及上
诉情况、二审判决结果、再审裁定情况、检察监督审查情况。
     二、 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最高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福建稀土集团基于 2013 年 9
月 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享有江西巨通 48%股权,江西省高院生效判决也
已经确认江西巨通 2014 年 11 月 28 日股东会决议成立;因此本次诉讼所涉的江
西巨通 48%股权的归属及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成立问题,已在前述历史诉讼中
做出了明确的判断,本次诉讼对涉诉公司江西巨通及诉讼股权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可能性较低。福建稀土集团表示其将依法积极应诉,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暂无法
准确判断本诉讼对江西巨通部分股权转让进程的具体影响,但公司将积极采取应
对措施,保障股权转让交易的依法推进。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知》。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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