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05:3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kanda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庆里蓝筹名座 E 座二区 16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518899  传真:(86-10)65518899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伟拓法意专字[2026]1316号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
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
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4日以现场结合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相应媒体刊登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
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颖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2026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1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4,751,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6709%。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4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3,656,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68%。其
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551,84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述议案: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议案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网络投票结
果。
  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统计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9,524,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662%;反对 4,107,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20,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679%;反对 4,107,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00%;弃权 23,8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9,484,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474%;反对 4,108,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79,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623%;反对 4,108,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51%;弃权 63,0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9,520,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 98.0644%;反对 4,123,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416,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489%;反对 4,123,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913%;弃权 11,6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9,407,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113%;反对 4,232,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02,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8.2684%;反对4,232,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83%;弃权16,2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总表决情况:同意209,391,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039%;反对4,248,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87,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871%;反对 4,248,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96%;弃权 16,2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830,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 97.7845%;反对 3,802,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726,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355%;反对 3,802,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70%;弃权 22,9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5%。
  此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股份数 41,000,000 不计入该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钟静                        王堃
                           经办律师:
                                    梁旺雄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宇软件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