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14:30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溪大道 10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
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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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
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股份数为 22,32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6.5446%。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7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0.091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
决的股东共计 28 名,所持股份数为 22,40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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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津贴情况的议案》;
案》
上述第 2、7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上述第 5 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
予以回避。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
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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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崔 洋
常桂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