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8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0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号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05,181,95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70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92,705,526 股,其
中回购专用账户 1,014,7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
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总数为 191,690,826 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6,139,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93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9,041,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3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20,228,21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86,2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9,041,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37%。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153,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728%;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99,62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二)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153,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728%;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99,62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三)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153,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728%;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99,62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四)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153,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728%;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99,62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五)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153,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728%;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99,62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153,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728%;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99,62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考核情况与 2026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199,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99,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本议案关联股东邹家春、邹雨雅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153,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728%;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99,62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153,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728%;反对 27,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99,626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27,590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 1,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蒋丽敏、施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
《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