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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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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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巨潮资
讯网站(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上刊登了《富奥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14 时在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 70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胡
汉杰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8 日 9:15 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1,240,312,35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191%,其中: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1,207,857,63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320% ,全部为 A 股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49
人,代表股份 32,454,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71%。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32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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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2 人,代表
股份 5,32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1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0 人,代表股份 32,454,82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9 人,代表
股份 32,454,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7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320 股,占公司外资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32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通过
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
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
行了表决:
提案 1.00 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9,135,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
反 对 1,059,000 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54% ;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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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278,421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 小 股 东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7%。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431,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4%;
反 对 1,820,900 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68% ;弃权
总数的 0.0048%。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574,121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 小 股 东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3%。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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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提案 3.00 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852,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3%;
反 对 1,393,800 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24% ;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54%。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994,621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 小 股 东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提案 4.00 关于审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531,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37%;
反对 30,718,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0%;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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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669,5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提案 5.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473,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36%;
反对 30,771,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0%;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55%。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615,47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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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提案 6.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526,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0%;
反 对 1,687,800 股 ,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61% ;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669,321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 小 股 东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经统计,议案 1.00-4.00、议案 6.00 为一般议案,已经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5.00 为特别
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议案 4.00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投
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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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
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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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剑舟 骆训文
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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