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柏硕: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1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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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三柏硕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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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青岛三柏硕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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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系统和具体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日
期不少于二十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荣海二路3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共同推举,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职工代表董事郑增建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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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501,480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666%。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7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16,867,5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62%。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3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369,0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228%;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7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90,606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
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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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
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1,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2,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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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1,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2,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1,5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3,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1%;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1,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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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2,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1,565,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2,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青岛海硕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和创财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青岛坤道赤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1,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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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2,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612,509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2,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关联股东青岛海硕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和创财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1,565,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2,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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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关联股东青岛海硕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和创财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青岛坤道赤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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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海容                        熊远航
                            经办律师:
                                    柴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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