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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097 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公
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根据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
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
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
月1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5月11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
(二) 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5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
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04 名,代表公司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
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4,729,160股;同意144,517,06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5%;反对19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56%;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408,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4%;反对1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9%;弃权15,8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4,729,160股;同意144,507,96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2%;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15%;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399,7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3%;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2%;弃权16,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95%。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4,729,160股;同意144,520,06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5%;反对1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31%;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411,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60%;反对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5%;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4,729,160股;同意144,519,86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4%;反对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411,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0%;反对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5%;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4,729,160股;同意144,477,06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2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368,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5%;反对2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8%;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4,729,160股;同意135,763,293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51%;反对8,80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06%;弃权1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655,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05%;反对8,80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74%;弃权1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1%。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4,729,160股;同意20,192,92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44%;反对2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0%;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19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44%;反对2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0%;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5%。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 阳
负责人:李忠
易佳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