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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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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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71-2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铂科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
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
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
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6 年 4 月 23 日至 2026 年 5 月 3 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
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
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映。截至 2026 年 5 月 3 日
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2026 年 5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四)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作出决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认为: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激励计划》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
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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