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录: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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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易
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7,459,099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7.5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69,580,890.82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德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担任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泽皓、崔学良
项目联系人         赵泽皓
联系电话          010-59026943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12.SZ
注册资本            71,989.2422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院 1 号楼 1001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院华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益
实际控制人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满孝国
联系电话            010-522811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1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
机构的审核;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业绩持续亏损情况
万元和 46,535.48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8,998.79 万元、
-286,496.23 万元和-271,672.39 万元,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亏损。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对经营业绩持续亏损情况进行充分分析,并督促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在部分募集资金被司法扣划以及被司法冻结的
情形
   根据《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公司在浙商银行北京五方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在部分
资金被司法扣划的情况,被司法扣划金额合计 348.61 万元,公司已对相关司法
扣划事项的原因进行调查,与公司募投项目无关,不存在募集资金账户违规支付
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浙商银行北京五方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超
级存储研发项目”已终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因非募投项目诉讼事项导致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余额被司法冻结,被冻结金额合计 9,955.48 万元,具体冻结金额如下:
结金额为 1,279.82 万元。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
工作中的尽职调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工作都给予了
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
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
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信息披露
审批单,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等,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立案,目前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保荐机构督促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调查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公司注意,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必须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易华录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中德证券作为易华录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易华录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720265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目前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
  (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后归母净资产为-195,265.12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
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易华
录”变更为“*ST 易录”。
  (三)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事项
司作为原告起诉公司,涉诉金额约 10,456.34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2026
年 1 月 6 日,该案件已撤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
负面影响。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作为被告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 34,262.07 万元,已形成预计负债总金额为 2,092.72 万
元,因被诉案件原告申请保全导致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25,969.36 万元。相关案件
部分已撤诉,部分正在立案/诉前调解,部分正在等待判(裁)决结果,部分正在
执行。
  (四)公司存在提供流动性支持函等函件的事项
  保荐机构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关注到公司存在提供流动性支持函等函
件的事项。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为了支持被投资企业从金融机构取
得融资向所投资的 9 家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等函件 15 份,其中 2 份
函件对应债务已清偿完毕,其余 13 份函件对应的债务未清偿完毕。
  (五)公司存在债务逾期情形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 日和 2026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债务逾期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2026-015),公司存在未能清偿的到期债务,
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由于债务逾期事项,相关债权人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冻结资产等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可能需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违约金等费用,以及
可能面临诉讼、仲裁等风险。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
消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益先生作出《限制消费令》((2026)京 0107 执 234 号),具体
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泽皓                 崔学良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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