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9 证券简称:可靠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经公司董事长金利伟先生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浩淼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
附后),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
公司董事长金利伟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李浩淼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熟悉履职相
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
从业经验,其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夏冬冬先生、方青青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
后),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各项工作,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夏冬冬先生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鉴于夏冬冬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
培训证明,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期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尽快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方青青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浩淼、夏冬冬、方青青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 1118 号英国中心 T6-28 层
联系电话:0571-63702088
电子邮箱:coco-ir@cocohealthcare.com
特此公告。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李浩淼,男,198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2015 年至 2025
年 2 月期间,历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健康险事业部部门
负责人,北京盛初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上海凯珩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上海栈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投资总监。2025 年 2
月起,任公司法务总监兼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浩淼先生未在其他单位兼职,亦未持有公司股份,与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夏冬冬,男,1993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2021 年 3 月至 2026 年 3 月,任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2026 年 3 月起,任公司证券事务经理。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方青青,女,199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事务专员。2024 年 1 月起,任公司证券事务专员。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冬冬先生、方青青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