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公告编号:2026-030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司六楼会议室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54,103,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1.474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6,149,625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1.2597%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60 人 , 代 表 股 份
公司总股本为371,562,95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1,224,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2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2,300股,占
公 司 有表决权 股 份总数的0.0060% 。通过网 络投票 的中小股 东58 人,代表 股份
(3)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3,428,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7%;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95%;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063%;弃权10,9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3,428,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6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21,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95%;反对6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44%;弃权21,7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3,428,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7%;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95%;反对66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063%;弃权10,9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428,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66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8%;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9,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14%;反对66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45%;弃权10,9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3,404,3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4%;反对67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5%;弃权21,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5,5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52%;反对67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087%;弃权21,7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案》
本次修订后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将追溯适用至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事项,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37,28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82%;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28%;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30%;弃权10,9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关联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昆山
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28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82%;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28%;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30%;弃权10,9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关联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昆山
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3,439,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2%;反对65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0,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15%;反对65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44%;弃权10,9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3,417,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1%;反对67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8%;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094%;反对67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964%;弃权10,9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3,444,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4%;反对6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5%;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5,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98%;反对6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161%;弃权10,9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本次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37,28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82%;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弃权1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8,9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28%;反对6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30%;弃权10,9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关联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昆山
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16,152,64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3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
结果为:同意25,317票。
表决结果:同意116,150,63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
结果为:同意23,314票。
表决结果:同意116,150,64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
结果为:同意23,316票。
表决结果:同意116,150,6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
结果为:同意23,312票。
表决结果:同意288,766,11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84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
结果为:同意23,311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姚勤先生、吴有毅先生、耿昊先生、沈黎明先生、金景女士
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案》
经审议,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蒋德权先生、陈江先生、罗贵华先生为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150,675,73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5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
结果为:同意25,312票。
表决结果:同意150,673,73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
结果为:同意23,311票。
表决结果:同意150,673,72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的表决
结果为:同意23,309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蒋德权先生、陈江先生、罗贵华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黄娟律师、肖婷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