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6 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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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而
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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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
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并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发布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听取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并通过与股东会通知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充分、完整地
披露了拟审议议案。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
年 5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号公司 1118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
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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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福春先生主持,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
议,董事会秘书对本次会议做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
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20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234,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33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2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862,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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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
全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等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络投票的统计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33,203,5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200%;反对 2,720,02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25%;弃权 181,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17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779,4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56%;反对 2,229,620 股,占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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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52%;弃权 95,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537,1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0163%;反对 2,229,6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5.7372%;弃权 95,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33,202,5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199%;反对 2,703,02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8%;弃权 199,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1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60,2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319%;反对 2,703,0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6.9553%;弃权 199,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1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546,5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31%;反对 2,462,52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77%;弃权 95,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04,2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4170%;反对 2,462,5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6.3365%;弃权 95,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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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33,285,1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279%;反对 2,703,02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8%;弃权 116,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1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42,8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444%;反对 2,703,0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6.9553%;弃权 116,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0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需逐项表决,关
联股东就相应议案回避表决);
   ①《预计与亚泰集团及其关联法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12,116,517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047%;反对 2,723,82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649%;弃权 95,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3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42,9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446%;反对 2,723,8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7.0089%;弃权 95,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65%。
   关联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②《预计与吉林信托及其关联法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757,117,47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166%;反对 2,760,52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632%;弃权 153,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2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48,735 股,占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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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022%;反对 2,760,5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7.1033%;弃权 153,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945%。
   关联股东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③《预计与银华基金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1,033,244,6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240%;反对 2,764,52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68%;弃权 95,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02,3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6402%;反对 2,764,5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7.1136%;弃权 95,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④《预计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1,033,200,9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197%;反对 2,764,52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68%;弃权 139,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1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58,6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277%;反对 2,764,5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7.1136%;弃权 139,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8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2,578,9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597%;反对 3,326,620 股,占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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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11%;弃权 199,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1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336,6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0.9272%;反对 3,326,6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8.5600%;弃权 199,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1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256,6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251%;反对 2,752,52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57%;弃权 95,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14,3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6710%;反对 2,752,5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7.0827%;弃权 95,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4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203,06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200%;反对 2,762,520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66%;弃权 139,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1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60,735 股,占该等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5332%;反对 2,762,5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7.1084%;弃权 139,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8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提
案,应选人数 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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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选举李福春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0,828,8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490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586,54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6.423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② 选举何俊岩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0,842,18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49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599,85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6.458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③ 选举陈铁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0,978,48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505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736,15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6.808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④ 选举曲国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0,308,17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44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065,84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5.084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⑤ 选举秦音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0,832,90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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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590,5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6.434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⑥ 选举邢中成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0,931,32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50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688,99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6.687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⑦ 选举季大坤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1,109,73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51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867,40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7.146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 5 人)
   ① 选举卢相君先生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0,995,00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50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752,67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6.851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② 选举江萍女士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0,992,31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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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749,9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6.844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③ 选举田大原先生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0,940,25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5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697,93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6.71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④ 选举潘士远先生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1,171,17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52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928,84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7.304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⑤ 选举刘柏先生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 1,031,111,1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99.51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 33,868,8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为 87.150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听取事项(非表决事项)包括:
   (1)《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2)《公司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与绩效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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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3)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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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杨继红
                                 赵怀亮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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