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列席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
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仅就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刊登了《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
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确认后,没有
变更。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有效投票时间内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在有效投票时间内对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
坪山区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致民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42,549,460 股,占贵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338%。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 240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20,245,140
股,占贵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36%。
员,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讯网刊载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未有贵公司的股东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结果进行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及《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均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在审议《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时,在关联股东根据相关规
定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同意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斌
赵 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李 强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