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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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
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现场
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30 起在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
泾东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
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
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相关通知及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
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张家港
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
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4 人,代表股份 166,885,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3041%。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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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会议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87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9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9%;反对 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367%。
  表决结果:同意 166,87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9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9%;反对 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36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66,87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9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9%;反对 10,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2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684%。
  表决结果:同意 166,808,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32,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226%;反对 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 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5630%。
  表决结果:同意 166,807,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32,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57%;反对 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 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6599%。
  表决结果:同意 166,807,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32,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57%;反对 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 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6599%。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810,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35,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41%;反对 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 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6915%。
  表决结果:同意 166,813,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37,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688%;反对 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 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9168%。
  表决结果:同意 166,810,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34,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004%;反对 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 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8852%。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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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案人身份合法,提案程序合法,股东会表决
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苗    晨
                       何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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