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ST亿通 公告编号:2026-041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路 28 号);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江苏亿
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
股东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的 37.29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3,695,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82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19,65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15,280,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2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13,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9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14,066,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2,944,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
反对 1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3%;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4,877,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5%;
反对 1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4%;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2,763,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0%;
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3%;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696,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00%;
反对3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9%;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2,944,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
反对 1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3%;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7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65%;
反对1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4%;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2,944,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
反对 1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3%;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87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65%;
反对1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4%;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2,857,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2%;
反对 2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1%;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79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72%;
反对2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7%;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6,956,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22%;
反对5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9%;
弃权5,842,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1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7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85%;
反对5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24%;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6,956,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22%;
反对5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7%;
弃权5,889,6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1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7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85%;
反对5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1%;
弃权3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
同意112,597,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1%;
反对4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2%;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531,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76%;
反对4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3%;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安徽顺源芯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为
总表决结果:
同意 21,913,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33%;
反对 37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9%;
弃权 2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4,64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38%;
反对3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1%;
弃权2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魏海涛、王源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