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6 证券简称: 雄帝科技 公告编号:2026 – 024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5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
层公司会议室。
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高晶女士代为主持本次会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67,067,0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3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5,652,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17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1,414,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57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1,518,10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3,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1,414,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579%。
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82,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1%;
反对 264,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5%;弃权 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83,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6%;
反对 265,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4,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11,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5%;
反对 33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3%;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2,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11,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8%;
反对 33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3%;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2,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13,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5%;
反对 332,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1%;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57,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8%;
反对 264,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5%;弃权 4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0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43,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4%;
反对 403,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9%;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4,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5,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52%;
反对 403,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70%;弃权
份总数的 1.1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4,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8%。
关联股东高晶、郑嵩、唐孝宏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43,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4%;
反对 403,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9%;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4,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姜羽青律师、孙云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