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
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
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A 栋 29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郑嵩先生因
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高晶女士代为主持本次
会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
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
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5,652,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77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414,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067,0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353%。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8,1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郑嵩先生、副总经理江小军因工作原因请
假缺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66,782,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61%;反对 264,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45%;弃权 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737%;反对 264,58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286%;
弃权 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7%。
同意 66,783,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76%;反对 265,0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53%;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396%;反对 265,08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615%;
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9%。
下:
同意 66,711,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95%;反对 337,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33%;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2,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646%;反对 337,5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66%;
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9%。
果如下:
同意 66,711,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98%;反对 337,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33%;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2,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778%;反对 337,5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66%;
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7%。
下:
同意 66,713,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35%;反对 332,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951%;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424%;反对 332,0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43%;
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3%。
同意 66,757,0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78%;反对 264,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45%;弃权 4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8,1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808%;反对 264,58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286%;
弃权 4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06%。
结果如下:
同意 66,643,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84%;反对 403,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019%;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4,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985%;反对 403,6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07%;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8%。
同意 1,295,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3.4870%;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4,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985%;反对 403,6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07%;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8%。
就本议案的审议,高晶、郑嵩、唐孝宏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66,643,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84%;反对 403,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019%;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4,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985%;反对 403,6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07%;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姜羽青
__________________
孙云帆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