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电子: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9:06: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515 第 0301 号
致: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
                 )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公司(以下简称“协和电子”或“公司”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4月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及其他会议资料。《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
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
镇塘头路4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1人,代表股份数为56,529,4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7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
代表股份数为56,45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57%;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3人,代表股份数为7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2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5人,代表股份数为1,129,4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 《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3: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4: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5: 《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7: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长张文婷薪酬的议案》
   (2)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敏金薪酬的议案》
   (3)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南星薪酬的议案》
   (4)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曹良良薪酬的议案》
   (5)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玺薪酬的议案》
   (6)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琳薪酬的议案》
   (7)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蔡志军薪酬的议案》
   (8)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陆锦冲薪酬的议案》
   (9)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朱奇伟薪酬的议案》
   (10)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张南国薪酬的议案》
   (11)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王桥彬薪酬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陈文化薪酬的议案》
    (13)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杨维生薪酬的议案》
    (14)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夏国平薪酬的议案》
  议案8: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 7 为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7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无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
对12,400股,弃权3,300股。
  议案2: 《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
对12,400股,弃权3,300股。
  议案3: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
对12,400股,弃权3,300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4: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
对12,400股,弃权3,3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3,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98%;反对12,400股,弃权
   议案5: 《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
对12,400股,弃权3,3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3,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98%;反对12,400股,弃权
   议案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6,5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2%;反
对12,400股,弃权3,3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3,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98%;反对12,400股,弃权
   议案7: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长张文婷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53%;反
对12,400股,弃权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645%;反对12,400股,弃权
    (2)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敏金薪酬的议案》
   同意45,34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67%;反
对12,400股,弃权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645%;反对12,400股,弃权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南星薪酬的议案》
   同意46,6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67%;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4)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曹良良薪酬的议案》
   同意52,48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15%;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5)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玺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6)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张琳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7)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蔡志军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8)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陆锦冲薪酬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9)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朱奇伟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10)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张南国薪酬的议案》
   同意40,20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97%;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5,2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4893%;反对12,400股,弃权7,8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1)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王桥彬薪酬的议案》
   同意51,73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09%;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12)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陈文化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24%;反
对12,400股,弃权8,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8,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1228%;反对12,400股,弃权
    (13)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杨维生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14)    《关于确认2025年度已离任董事夏国平薪酬的议案》
   同意56,50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42%;反
对12,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09,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14%;反对12,400股,弃权
   议案8: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6,50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53%;反
对12,400股,弃权7,200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协和电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