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5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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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407    证券简称:胜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号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燃气
(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持有
的天达胜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的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及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
燃气有限公司 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
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即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前述参与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 相关机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累计买入 360,200 股,累计卖出 389,6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0 股。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确认:“本公司母公
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立了《利益冲突管理及信息隔离墙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切实执行相
关制度,国联民生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
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
他未公开信息在国联民生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
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国联民生与客户之
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国联民生、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
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国联民生
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除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
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二) 相关自然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情况
   经自查,共有 4 位自然人在二级市场存在买卖胜利股份股票情况: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5,000 股,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
顾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
情况如下:
   “(1)本人在买入胜利股份股票前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相关方案的制
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
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
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
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胜利股份。
   本人自愿承诺将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的股票锁定至少 12 个月。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
顾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
情况如下:
   “(1)本人在买入胜利股份股票前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相关方案的制
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
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
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胜
利股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连同自查期前已经持有的 7,000 股股票,自查期末持有 12,000 股,上
述 12,000 股股票交易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
顾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
情况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
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
的内幕信息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
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
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胜
利股份。
   本人自愿承诺将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的股票锁定至少 12 个月。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计卖出 158,400 股,自查期末持有 0 股,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9 月 2 日至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
顾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
情况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
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
的内幕信息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
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
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胜
利股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赵田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邢剑锋出具了相关说明文件,
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赵田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组事项的
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赵田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
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
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
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
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
所得收益上缴胜利股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
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存在买卖情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访谈记录、出具的书面声明或自查报告等文件,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核
查期间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
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本所律师
查阅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及/或对相关自查主体进行访谈并查阅部
分自查主体的股票账户过往交易情况,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
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文件及在访
谈记录中确认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
上述自查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利用本次重组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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