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86,29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9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5,84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6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44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6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1,091,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0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44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76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2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1%;反对 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45%;反对 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0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2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1%;反对 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09%;反对 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2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65%;反对 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045%;反对 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0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1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03%;反对 1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2%;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452%;反对 1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6,2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1%;反对 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45%;反对 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0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许洲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