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
管理制度
(2026年5月14日,经国投丰乐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进一
步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聘请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
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农艺师、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经营规模与业绩
水平,同时与行业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
任与义务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
机制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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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
报告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包括薪酬核算、发放执行及日常管理等。计划财务部负责薪
酬数据的核算与复核,确保薪酬发放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
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市场对标、公司效
率指标、工资支付能力等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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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岗
位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岗位薪酬管理
规定执行;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
津贴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
薪酬。独立董事因履职所需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行使法定职
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依据相关费用管理办法报销;
(三)外部董事:聘请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构成。年度
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
期激励收入;
(二)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年薪是浮动收入,基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
年薪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薪酬标准(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标准之
和)的百分之六十,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与经
济效益变化、职工薪酬变化相匹配。
第十二条 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实施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
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促进科技创新进步、推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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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推进企业转型脱困等重大专项任务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在年度
业绩考核、薪酬激励中未充分体现的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可给予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额外奖励。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五条 本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业绩指
标、年度计划,综合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中长期激励根据业绩兑现达成情况,按照中长期激励
有关规定兑现。
第十八条 因工作调动、退休、身故等原因离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间为准,按当
年在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具体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按当
期在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具体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现金型中长期激
励,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标准计发。
第十九条 因违纪违法、主动辞职、不胜任岗位等原因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的或被解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再发放绩
效年薪、专项奖励和现金型中长期激励。以往年度绩效年薪递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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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兑现条件的仍可支付。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 止付追索也适用于已经离职和退休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
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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