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H股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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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運作模式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董事會(以下稱「董事會」)審
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者「委員會」)的職權
範圍及運作模式如下:
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一   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含本數)非執行董事組成,且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應過
    半數,委員應當具備財務、審計、會計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
    經驗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二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董事會指定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
    員會工作。主任委員須具備適當的會計專業經驗以及保險集團或保險公司風
    險管理經驗。
三   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則自動失
    去委員資格,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一條至第二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四   委員會設秘書一名(以下稱「委員會秘書」),由董事會指定或經委員會選舉
    產生,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委員會的職責權限
五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如下:
    (一)主要負責就外聘審計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批准外聘審計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審計師辭職或
       辭退該審計師的問題;
    (二)擔任公司與外聘審計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係;
       督促外聘審計師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並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
       聘審計師是否獨立客觀及審計程序是否有效;委員會應於審計工作開
       始前先與審計師討論審計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報責任;
    (三)就外聘審計師提供非審計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委員會應就其
       認為必須採取的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建議有哪些可採
       取的步驟;
    (四)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其披露,監察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公司年度報告及
       賬目、半年度報告及季度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並審閱報
       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及定期報
       告中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公司有關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季度
      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進行審閱:
      (1)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3)   因審計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4)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5)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
      (6)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公司證券上市地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
(五)就上述第(四)項而言:
   (1)   委員會成員應與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聯絡。委員會須至少每年
         與公司的審計師開會兩次;
   (2)   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
         不尋常事項,並須適當考慮任何由公司的首席財務官(CFO)或審
         計師提出的事項;
(六)檢討公司的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及以下安排:公司僱
   員可暗中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
   出關注。委員會應確保落實適當安排,讓公司對該等事宜作出公平獨
   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七)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與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
   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考慮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
   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
   算又是否充足;
(八)主動或應董事會的要求,就有關風險管理與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
   結果及管理層的回應進行研究;
(九)確保內部審計和外聘審計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須確保內部審計功能
   在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內
   部審計功能是否有效;
(十)檢討公司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包括因會計準則變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者重大會計差錯更正;
(十一) 檢查外聘審計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審計師就會計記
     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
     的回應;
(十二) 確保董事會對外聘審計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
     事宜給予及時回應;
(十三) 就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事項向董事會匯報;
    (十四) 審核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風險管理機構的設
         置及其職責,就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和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提出建議;
    (十五) 監督公司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並聽取相關工作報
         告,及時了解相關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問題,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
         和建議;
    (十六) 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十七) 負責開展公司董事的履職評價工作;
    (十八) 公司不設監事會,由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其他職權;
    (十九)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公司章程》要求
         委員會履行的其他職權。
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六   委員會秘書負責提請委員會研究事宜的前期準備工作,並提供會議所需的支
    持資料。
七   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兩名及以上委員提議,或者主任委員認為
    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通知應於會議召開前七天發送全體委員。臨時召開的會議可不受此時間
    限制,但應確保委員有足夠的時間閱讀會議文件。
八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
    員主持。
九   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
    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如有委員無法參加會
    議,可授權委託其他委員參加,並代為履行職責。
十   委員會可以採取現場會議或書面傳簽方式召開。委員會若召開現場會議,則
    採取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方式;如通過書面傳簽方式召開會議,則採取書面
    簽署的表決方式。
十一 如有必要,委員會可邀請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十二 如有必要,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所涉費用由公
   司支付。
十三 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所議內容和會議通過的決議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
   規、監管規定、《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細則的規定。
十四 委員會會議應當形成會議記錄,由委員會秘書負責製作,出席會議的委員應
   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應永久存檔。
十五 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送公司董事會。
十六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註: 本文件以中文擬就,英文翻譯僅供參考。如本文件的中文與英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概以中
   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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