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3 人,代表股份 526,344,3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622%,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501,445,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19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0 人,代表股份 24,899,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42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91 人,代表股份 26,344,3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75%,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445,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90 人,代表股份 24,899,2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29%。
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24,708,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6893%;反对 1,6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70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3.7915%;反对 1,63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6.1990%;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24,539,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6570%;反对 1,71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539,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3.1477%;反对 1,7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187%;弃权 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3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4,526,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526,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3.1014%;反对 1,7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650%;弃权 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37%。
关联股东华烽国际投资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香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公司 499,500,000 股和 500,00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23,564,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4718%;反对 2,727,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64,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89.4466%;反对 2,727,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3541%;弃权 5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9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昆、周慧琳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二)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