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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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20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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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告,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 8 号院 5 号楼如期召开。贵公
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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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
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20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4,325,5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7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6,474,95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93%(若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以下同)。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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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11 项。本
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
效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议案 9 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
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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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同意股份所 反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所占 弃权股份数 弃权股份所 是否
序号 提案 同意股份数(股)
占比例(%) (股) 比例(%) (股) 占比例(%) 通过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关于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相
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关于对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发放进行确
认的议案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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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