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
(86-755)2587-0765
传真:
(86-755)2587-0780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
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了《招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决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拟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召开现场会议。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
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第
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式召开。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街道五湾社区邮轮大道 5 号太子湾海纳仓(招商积余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波鸣先生主持。
审议的议案和《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五条和《公
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和《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规则》第九
-2-
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
定。
东会规则》第四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1) 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6 年 5 月 1 日起一年内向境内外银行申请备用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7) 关于追加确认超额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9) 关于授权向招商局慈善基金捐赠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情况的议案;
(11) 关于新建集装箱船舶的关联交易议案;
(12) 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授权的议案;
(1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开展 2026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3-
(14) 关于与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15) 关于追加投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
(16) 关于租入 8.45 万载重吨多用途新造船的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 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中第 7、8、9、11、14、15、
避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
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
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