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 安徽凤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6 第 01298 号
致: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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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
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
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户,共代表股份
宇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
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
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0 户。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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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票方式按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日的前日 15:00 至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 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结算负责统计。
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会议
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745,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745,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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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745,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745,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745,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关联股东巫界树、巫玟翰、海南玟博投资有限公司、陈登宇、饶琦、张燕、
艾建明均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745,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745,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745,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5,745,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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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
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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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 年 月 日在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李 莉
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