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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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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第 06G20240214-00008 号
致: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贺存勖律师、
李坤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三)本次会议议案;
(四)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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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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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到20日的要求,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50 在深圳市光明区凤
凰街道东坑社区长丰工业园第 4 栋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主
持人、董事等签名。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75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886%。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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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
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65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47%。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2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8%。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列
席了本次会议,德恒律师通过现场的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列席
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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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9,64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1,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49%;反对 117,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9,64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1,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49%;反对 117,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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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9,64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1,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49%;反对 117,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8,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12%;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0,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62%;反对128,600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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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18%;反对 117,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关联股东张建明先生、晏雨国先生、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55,098,000 股。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0,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95%;反对 117,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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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0,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95%;反对 117,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9%;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9%;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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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9%;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张建明先生、晏雨国先生、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乐山经芯达科技有限公司和乐山乾芯微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
共计 76,330,600 股。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9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9%;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乐山经芯达科技有限公司和乐山乾芯微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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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1,232,600 股。
(十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五)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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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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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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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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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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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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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0%;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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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9%;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9%;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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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9%;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9%;反对 128,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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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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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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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黄鹤
经办律师:
贺存勖
经办律师:
李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