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1342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光律师、张宇驰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 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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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二)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14:30 在合肥市
蜀山区黄山路 596 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张同祥主持。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9 人,共代表股份 303,112,7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64%。其中: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共代表股份 296,438,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106%。股东本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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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62 人,共代表股份数 6,674,04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8558%。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
行了表决。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联网投票系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不存在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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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22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458%;反对 2,79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9,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733%;反对 2,79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210%;弃权 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20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94%;反对 2,833,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10,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862%;反对 2,833,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580%;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5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224,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471%;反对 2,808,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3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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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313%;反对 2,808,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816%;弃权 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7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834,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85%;反对 3,202,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4,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342%;反对 3,202,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412%;弃权 7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25 年度报酬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235,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509%;反对 2,81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45,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038%;反对 2,81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036%;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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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940,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534%;反对 2,821,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50,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095%;反对 2,821,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765%;弃权 3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799,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068%;反对 3,253,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08,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076%;反对 3,253,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969%;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5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204,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107%;反对 3,547,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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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1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37%;反对 3,547,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736%;弃权 3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249,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254%;反对 3,802,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58,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286%;反对 3,802,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714%;弃权 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504,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097%;反对 3,557,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14,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294%;反对 3,557,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194%;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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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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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经办律师:吕 光
张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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