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百集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19:11: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1 -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致行动人;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与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形成前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3 -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人与公司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
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
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不应仅局限于法律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
顾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
               - 4 -
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
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该交易还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未达上述标准,但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
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
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
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至(十六)项规定的日
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
              - 5 -
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
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
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6 -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
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关
联交易审批权限召集股东会或召开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第十条和第十
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7 -
  已按照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称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 8 -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本制度第四条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
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
              - 9 -
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
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
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
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与集团财务管理中
心应建立关联交易台账,并定期统计更新。若发现或者预计
关联交易已经或者将超出现有豁免限额的,应立即书面通知
相关部门(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由其负责申请批
准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法务中心负责至少每半年对公
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
                - 10 -
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
瞒关联关系,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
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
行审批和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其他违规的,公司应
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要求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支持文件,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的公告格式要求编制并披露关联交易
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披露。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者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11 -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构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
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 12 -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规定
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
“以上” 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
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
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
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 13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合百集团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