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0 日,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润和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润和软件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
道 168 号 2 幢西二楼智能化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红卫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决权的股份为 66,959,87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
数)的 8.48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22,697,82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11.3558%。
润和软件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表决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润和软件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润和软件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阚 赢______________
杨 琳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