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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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6-015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112,766,30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86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9,35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9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 人,代表股份 13,411,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88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0 人,代表股份 13,411,52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81%。
   (2)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
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女士代表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会作
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
议案:
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3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
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80,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5,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
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5,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
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5,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34,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9%;
反对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79,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2%;
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34,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
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79,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5,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44,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
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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