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朗新材: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3 0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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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朗新材”“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至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要求,国泰海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807.BJ
注册资本           18,188 万元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兴业八路 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兴业八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          尹育航
实际控制人          尹育航
联系人            曲修辉
联系电话           0757-2383299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4,547 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7.00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18,290,0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282,521,559.44 元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奔朗新材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
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2998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万 股 ,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7.00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额为 282,521,559.4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89 号
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国泰海通作为奔朗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奔朗新材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
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具
体如下: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发行
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占用等重要事项;
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马逸骁接替王谭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
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奔朗新材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奔朗新材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规
规定,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或四方监管协
议的履行情况良好,奔朗新材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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