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6]D-0339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6]D-0339 号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核意见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公司)《董
事会关于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
我们认为,新迅达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
的持续影响而言,已通过资产转让得以消除。
二、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我们独立于新迅达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
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的责任
新迅达公司董事会编制了《董事会关于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报送、披露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新迅达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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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审字[2026]D-0339 号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新迅达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5 年度
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我们按照 《中国
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
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
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相关证据做出职业判断。
五、其他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为新迅达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
除出具,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
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 202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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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的专项说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
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报告文号为立信中联审字[2026]D-1474 号的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现就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中“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款
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
“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涉及事
项的影响已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预付货款 3,780.00 万元,上海源沅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上海源沅预付款
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3,780.00 万元,
其中本期计提 19.27 万元。
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
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西华宏”)预付货款 800.80 万元,山西华宏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山西华
宏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至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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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欣新”)对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的
投资成本为 5,000.00 万元,截至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准备 4,382.53 万元,根据 2023 年 4 月盛欣新和中能鑫储合作协议约定,盛欣
新对中能鑫储持股比例为 10%,对中能鑫储具有重大影响。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中能鑫储的实收资本全部由盛欣新出资,其他股东全部未有实缴出资,且中能鑫储
在收到投资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截至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投资中能
鑫储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
二、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积极采
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影响。
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将公司对山西华宏
的债权、公司对上海源沅的债权及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盛欣新持有的中能鑫储
值合计为 348.74 万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800 万元。同时吴成华先生承诺,在吴
成华先生受让上述资产后,若吴成华先生对上述资产(其中上海源沅、山西华宏两
项债权原值合计 4,580.80 万元,中能鑫储剩余股权回收款 4,800.00 万元)进行管
理和处置所收回的债权或获得的收益超过转让价款,则吴成华先生同意将超过转让
价款的部分无偿归还给公司,且公司无需承担吴成华先生管理和处置上述资产过程
中产生的任何费用。
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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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中的上海源沅、
山西华宏所涉事项,针对“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中的中能
鑫储所涉事项:
务,进行有序退出和清理,从源头切断该类业务带来的风险。
管理,遵照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明确审批人员职责,提升资金管理规范性。
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的分工与授权、实施与执行、监督与检查,对支付资金额度、
用途、去向及审批权限、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细化操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
堵塞监管漏洞。
认真的论证研究。加强对投资部门的专业能力培养与培训,对确认为可以投资的项
目,将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逐层报送公司相关决
策机构进行审批。
后续合同审批、采购验收、资金付款等内控流程,特别对相关业务部门预付款项、
对外投资进行动态跟踪,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治理层汇报,以督促公
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货款的及时收回,及控制应收账款资金占用风险。
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监察审计职能,切实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
度及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汇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情况,严格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工作。
讼已取得一审判决,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对山西华宏的诉讼已取得一审判决书,
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公司已向
法院申请追加山西华宏股东为被执行人,2026 年 3 月 12 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作出《执行裁定书》
((2026)晋 0105 执 65 号)裁定追加郝建春、郝生照为被执行
人。公司已将上海源沅、山西华宏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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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其关联方 12 个月内退还投资款,且终止对中能鑫储的全部投资,并进行多次沟通。
〈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终
止投资的通知〉的回函》,其同意退还投资款,并签署回购计划。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中能鑫储提起知情权诉讼,2025 年 6 月 24 日,北京大兴人民法
院对知情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5)京 0115 民初 4052 号)支持公司诉
讼请求。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方退还投资款的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诉讼等
方式追究相关方违约责任。2025 年 7 月 15 日,中能鑫储已归还投资款 200 万元,
至此对中能鑫储的股权回收款剩余金额为 4,800.00 万元。2026 年 3 月 6 日,北京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的回购诉讼立案,案号(2026)京 0102 民初 13959
号。
自查,上述事项与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交易。为追究保留事项主
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司已采取了更换主要业务人员的措施。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关于“与矿产品贸易
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中的上海源沅、山西华宏所涉事项,关
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中的中能鑫储所涉事项的影响,均
已通过有效措施得以化解。因此,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影
响均已消除。
特此说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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